网站首页
走进广誉远
品牌故事
新闻资讯
产品中心
战略规划
投资者关系
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

宣传资料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投教宣传系列之二

日期:2019-01-14 浏览:4684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投教宣传系列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得到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有了财产增值保值的需求。而证券投资作为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得到了较高的认可行。那么如何理性、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已成为每个投资者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比还是比较大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投资经验不足,一些对证券知识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这部分投资者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对赚钱想的多,对风险考虑的少,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又容易追涨杀跌,盲目频繁操作。

没有只涨不跌的股市,也没有只跌不涨的股票。要正确认识到股价的正常波动,证券市场有赢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风险,这种盲目跟风炒作的做法,也许有可能短时间赚钱,但必然会有吃大亏的时候。

内幕消息是让人又爱又恨的一个角色。它充满神秘感,又会给你带来焦虑感,而最后留给你的,往往是失落感。凭借内幕信息来投资,最大的危害在于它导致投资者会迷失自我,放弃自我判断,放弃自我研究,放弃自己的投资哲学,造成投资者对于内幕消息的过度依赖,瘾头越大,将逐步丧失对理性投资的把控,更是于价值投资背道而驰。

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H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东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陈某在停牌前买入6万股“H”,卖出后获利7.3万元。

上市公司Y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主办券商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的妻子叶某在停牌前买入1.3万股“Y”,卖出后获利共计9.7万元。

这两个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东Z公司的董事臧某、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都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他们的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碰巧买了与这些信息有关的股票。

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尽管被处罚的人都辩解称没有利用相关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还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开法律的惩罚。这也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的红线和法律规定的底线,管好枕边人身边人,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

 


400-118-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