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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内幕交易专栏

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形式和特点?

日期:2019-01-14 浏览:3582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一)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即内幕人员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且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必要条件。

(二)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内幕人员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泄露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则不强调其行为的动机,也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将受该信息影响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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