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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和实施细则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日期:2018-10-30 浏览:4061

(经20054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的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上市规则》中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在发生本制度规定情形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内部信息提供人对其知晓并报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的及时、准确。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述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上述事项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包括公司已经披露的全年关联交易项下的单笔交易。)

(十二)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三)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负有重要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重要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负有重要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和公司,在知晓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要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400-118-1541